香港保護動物法例和棄養法例的分析文章

香港保護動物法例和棄養法例的分析文章

香港保護動物法例分析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多部法律旨在保護動物,包括《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和《狂犬病條例》(第421章)。這些法律共同規範了動物的待遇和飼養環境。

  1.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2. 禁止殘酷對待:包括虐待、毒害和故意疏忽。違反者可被罰款和監禁。

  3. 飼養標準:要求飼主提供適當的食物、水、庇護和醫療護理。

  4. 刑罰: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三年

  5. 《狂犬病條例》(第421章)

  6. 飼養規範:包括登記、免疫和日常護理。

  7. 禁止非法繁殖和買賣:規定動物交易場所的運作要求。

  8. 刑罰:違反者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9. 香港案件:

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的等3條(1項)

(a) 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任何動物負荷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物被如此使用,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被如此使用,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如此導致該動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或...下刪3000字。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1. 至於殘暴行為的適當刑罰,請參閱 S-J v Iu Chi Yung [2008] 5 HKC 306 (CA),該案涉及毆打一隻懷孕的吠鹿致死,被告被判監禁六個月。儘管上訴法院在覆核時沒有提高刑期,但他們強調了一個原則,即如果立法機關提高了最高刑期,則在判刑時應充分考慮對罪行嚴重性的新看法。

2. 然而,亦請參閱上訴法庭對律政司司長 v 馮志凱 (Fung Chi Hoi) [2019] 一案的判決。在該案中,上訴人曾踢打、掌掴、綑綁及把一隻狗拋下斜坡,並在該狗失去知覺前向它射水。該犬的屍體在三天後被發現。裁判官判處上訴人三個月監禁。裁判官被要求覆核他的判刑,其後採用了六個月的起刑點,並因上訴人及時認罪而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折扣後,判上訴人四個月監禁。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判刑,理由是判刑明顯不足,並為殘酷對待動物罪訂定判刑指引。上訴法院除其他事項外,認為所採用的六個月起刑點雖然偏低,但並非明顯不足。然而,上訴法院拒絕制定量刑指引,並指出 「鑒於每宗案件的犯罪情況、作案手法、動機、受害動物的類型、對動物造成的傷害以及犯罪者的背景可能完全不同,法院不適宜也不可能制定殘酷對待動物的量刑指引」。

3. 在以上2個香港較訊著名的案件,上法訴表明並不會為殘暴行為的適當刑罰制定量刑指引。這2個案例的判決都是大概4-6個月之關,並且加上罰款。

4. 二零一七年七月,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愛協)聯同警方於元朗逢吉鄉路一間村屋進行調査,並於該單位內發現八隻已死的狗隻,而其中兩隻更腐化見骨。另外,發現有六隻狗隻倖存下來,身體瘦弱至皮包骨狀態,也發現五隻瘦弱的龜隻。屋內沒有食物及清水提供予牠們,生還的狗隻被迫吞食同伴的屍體來充飢。單位內衛生環境惡劣,狗隻全身佈滿排泄物。愛協督察將生還的狗隻及龜隻帶回中心進行檢査、治療及照顧至回復健康,並為生還的狗隻尋找新家。

經警方調査後,一名三十二歲男子被警方拘捕,並承認因工作及感情問題而疏忽照顧這些動物。他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及一項無牌畜養狗隻控罪,最後被判監禁一年,以及罰款二千港元。

在頭1,2段的案例,因為答辦人曾經上訴,所以在司法機構才找到資料。關係元朗逢吉鄉路這案件,好大機會口由裁判法院處理,所以在資料搜集時找不到太多資料。

在《狂犬病條例》(第421章)等22條 等1項

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雖然暫時未有遺棄動物的案例告上法庭,但法例已經列明無故遺棄動物是要承擴法律責作。

當然,香港保護動物的法例還有很多改進的地方。希望透過呢個分享,可以了解多一點寵物相關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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