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保護動物法例和棄養法例的分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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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動物法例分析
香港特別行政區有多部法律旨在保護動物,包括《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和《狂犬病條例》(第421章)。這些法律共同規範了動物的待遇和飼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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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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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殘酷對待:包括虐待、毒害和故意疏忽。違反者可被罰款和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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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標準:要求飼主提供適當的食物、水、庇護和醫療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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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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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條例》(第4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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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規範:包括登記、免疫和日常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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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法繁殖和買賣:規定動物交易場所的運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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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違反者可被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 香港案件:
在《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的等3條(1項)
1. 至於殘暴行為的適當刑罰,請參閱 S-J v Iu Chi Yung [2008] 5 HKC 306 (CA),該案涉及毆打一隻懷孕的吠鹿致死,被告被判監禁六個月。儘管上訴法院在覆核時沒有提高刑期,但他們強調了一個原則,即如果立法機關提高了最高刑期,則在判刑時應充分考慮對罪行嚴重性的新看法。
2. 然而,亦請參閱上訴法庭對律政司司長 v 馮志凱 (Fung Chi Hoi) [2019] 一案的判決。在該案中,上訴人曾踢打、掌掴、綑綁及把一隻狗拋下斜坡,並在該狗失去知覺前向它射水。該犬的屍體在三天後被發現。裁判官判處上訴人三個月監禁。裁判官被要求覆核他的判刑,其後採用了六個月的起刑點,並因上訴人及時認罪而給予上訴人三分之一的折扣後,判上訴人四個月監禁。律政司司長申請覆核判刑,理由是判刑明顯不足,並為殘酷對待動物罪訂定判刑指引。上訴法院除其他事項外,認為所採用的六個月起刑點雖然偏低,但並非明顯不足。然而,上訴法院拒絕制定量刑指引,並指出 「鑒於每宗案件的犯罪情況、作案手法、動機、受害動物的類型、對動物造成的傷害以及犯罪者的背景可能完全不同,法院不適宜也不可能制定殘酷對待動物的量刑指引」。
3. 在以上2個香港較訊著名的案件,上法訴表明並不會為殘暴行為的適當刑罰制定量刑指引。這2個案例的判決都是大概4-6個月之關,並且加上罰款。
4. 二零一七年七月,香港愛護動物協會(愛協)聯同警方於元朗逢吉鄉路一間村屋進行調査,並於該單位內發現八隻已死的狗隻,而其中兩隻更腐化見骨。另外,發現有六隻狗隻倖存下來,身體瘦弱至皮包骨狀態,也發現五隻瘦弱的龜隻。屋內沒有食物及清水提供予牠們,生還的狗隻被迫吞食同伴的屍體來充飢。單位內衛生環境惡劣,狗隻全身佈滿排泄物。愛協督察將生還的狗隻及龜隻帶回中心進行檢査、治療及照顧至回復健康,並為生還的狗隻尋找新家。
經警方調査後,一名三十二歲男子被警方拘捕,並承認因工作及感情問題而疏忽照顧這些動物。他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及一項無牌畜養狗隻控罪,最後被判監禁一年,以及罰款二千港元。
在頭1,2段的案例,因為答辦人曾經上訴,所以在司法機構才找到資料。關係元朗逢吉鄉路這案件,好大機會口由裁判法院處理,所以在資料搜集時找不到太多資料。
在《狂犬病條例》(第421章)等22條 等1項
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